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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專家研究分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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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收集哪些證據比較對分財產有利
        發布時間:2020-3-29    瀏覽次數:
        一、起訴離婚收集哪些證據比較有利
        1、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離婚訴訟也是如此,你想在哪個問題上占據優勢,那就在哪個方面收集盡量充分的證據。

        2、比如說爭孩子撫養權,那就從孩子年齡,與誰共同生活時間長,自己的住房條件,經濟條件和工作方面收集證據,證明孩子和你在一起,對孩子更有利。同時,收集并提供對方不利于孩子教育和共同生活方面的,對另一方不利的證據。

        3、如果對方有過錯,想多分財產,那就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出軌、家暴的聊天記錄,照片,視聽資料,報警的詢問筆錄等。

        4、訴訟是個技術活,尤其是證據的收集、取舍和反駁,這些專業性極強的工作,還是委托律師協助處理,更加務實,有力。

        二、有關訴訟離婚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124條第二款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依據這一規定,必須在六個月以后才可以再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里的新情況是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后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再等六個月讓后再次起訴,那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為根據審判實踐,如果原告在六個月后再次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會以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例為由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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