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釋義】 本條是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未對本條作實質性修改。
一、協議離婚制度的含義和意義
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由于婚姻關系當事人對離婚所持的態度不同,在處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并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愿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協議離婚制度,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制度在50年的實踐中,由于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簡便,因此為婚姻關系當事人充分接受。與此同時,婚姻登記機關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制度上日趨完善。隨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采用協議方式,通過非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已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首先考慮的途徑。
從法律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協議離婚制度注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實行協議離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賦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處理個人婚姻問題的權利。男女雙方有自主自愿地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時,在婚姻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也賦予了他們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并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實行協議離婚,有利于在婚姻關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沖突,避免互相指責,消除對立情緒,更可以減少日后雙方的仇視和對立。
第三,這種離婚方式不究問離婚的原因和具體理由,有利于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協議離婚不僅要求雙方離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妥善安排,這樣有利于維護當事人雙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后的住房問題;(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按照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橐龅怯浌芾頇C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橐龅怯浌芾頇C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橐龅怯浌芾頇C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四、對離婚登記后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所確定的義務的處理
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
如果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及復議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釋義】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解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作了補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規定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修改,并沒有對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于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于民間性質!坝嘘P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于當事人認可和接受。也由于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對于離婚糾紛,訴訟外調解并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受調解后隨時退出調解。調解前不能“強拉硬拽”,調解中也不能“強加于人”。因此,經過調解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一種是雙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歸于好,繼續保持婚姻關系;第二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也達成一致意見,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再一種是調解不成,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則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而需訴諸法院解決。
二、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概念及特征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二)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
1.訴訟中的調解
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2.判決
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準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訴訟離婚的條件
1.1980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
1980年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根據這一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到底可以歸結到感情的變化。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準予或不準予離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狀況為客觀依據;橐龇ê蜕鐣髁x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為基礎,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難以彌合,那么,解除婚姻關系對于雙方、對于社會都會成為一種幸事。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關系,與婚姻自由的原則不相吻合。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表明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并不以當事人有否違背夫妻義務或導致夫妻關系解體的特定過錯為標準,而是看婚姻關系有無繼續維系的可能。不能將不準離婚作為對過錯一方的懲罰手段,而且,以判決不準離婚維持已破裂的婚姻,實際上使無過錯方也付出了代價。
在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既有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分析方法,又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
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所謂婚姻基礎,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橐龌A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所謂婚后感情,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合作、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在。
所謂離婚原因,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義。
所謂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即雙方發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狀有所分析,對其發展前景有所預見。
只有通過對上述幾個相互聯系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為調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這次修改婚姻法,將審判實踐中認為是成熟的內容納入到婚姻法的規定之中,有的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為可撤銷婚姻,如因脅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則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補充到婚姻法訴訟離婚的規定之中。
2.關于“夫妻感情破裂”與“婚姻關系破裂”的不同意見
在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就是否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或“夫妻關系確已破裂”,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現分別歸納如下:
一種意見認為,應將“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婚姻關系,而不只是感情關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不是婚姻關系,在離婚的法定標準上過分強調婚姻關系的感情內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關系簡單化。(3)感情破裂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關系的現狀,許多婚姻的基礎并非是感情,但卻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所列舉的14種情形中,也有相當部分屬于非感情因素。如果過分強調感情因素,容易忽視非感情因素對婚姻關系的存續或終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情是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比較復雜,法院難以識別和判斷,會降低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對婚姻關系破裂事實進行分析的離婚判決,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與國際立法術語相異。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維持《婚姻法》關于“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這一離婚標準。其理由是:(1)“夫妻感情破裂”與“婚姻關系破裂”沒有實質區別,最終還是因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婚姻關系能否維持是以感情為前提的。(2)感情破裂是婚姻關系解體的內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體,不過是婚姻解體的外在形式,形式服從內容。(3)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標準符合馬克思主義對于離婚問題的基本觀點。(4)感情破裂是客觀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就提供了這樣的判斷依據。(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原因,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也包括了婚姻關系客觀上不能維持的現象,但是感情確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關系不能維持或者夫妻雙方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應當是從屬性的。(6)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實際上在確認離婚標準上沒有實質性改變,反而會造成放寬或收緊離婚條件的誤導。
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內容
這次婚姻法修改,在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上,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未作實質性修改,仍然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既沒有進一步限制也沒有放寬離婚的標準。而是根據1980年婚姻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以及在司法審判中所積累的經驗,在原來兩款規定的基礎上,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常見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蹤而不能達到婚姻目的的情形具體列舉,新增加了兩款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稱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發的離婚案件,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對此,起訴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對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
因姘居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也會出現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和姘居一方起訴離婚兩種情況,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基準,決定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
在處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離婚案件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必須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依法給予刑事制裁;對于姘居的,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司法建議。
②不能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
③準予離婚的,應當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并應當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于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并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有賭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惡習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不在少數。沾染上這些惡習的人好逸惡勞,不務正業,不但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而常常引發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使家庭的安寧、正常的生活難以為繼。身染惡習,屢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對于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有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一方的一貫表現和事實情況。對情節較輕,有真誠悔改表現,對方也能諒解的,應著眼于調解和好。對于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胺志印笔侵阜蚱揲g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③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④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曾對是否規定該項內容,以及對分居年限的長短存在著不同意見。有的贊成這一規定,認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情況,理當作為離婚理由;有的不主張規定這項內容,否則會給“喜新厭舊”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機會,對無過錯方不公平。有的認為分居二年時間太短,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應改為三年或五年;有的認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達到二年時間沒有必要,而且分居時間長容易引發家庭惡性事件,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建議改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數意見規定為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復雜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嚴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無法維持的。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難以逐一列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該條增加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并非婚姻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條件;橐霎斒氯嗽诨橐錾钪,如無以上情況發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從另一方面講,即使婚姻當事人間有上述情形發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過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此外,該條增加了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即該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訊杳無,已持續達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宣告失蹤的事實如果得到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一、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意義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御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斗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于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于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斗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國的婚姻法都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作了特殊規定。這種特別規定,體現了軍人婚姻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早在紅軍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笨谷諔馉帟r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于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為離婚之請求!1950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現行婚姻法在確立婚姻自由原則的同時,再次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眑997年公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蓖旯嫉男滦谭ㄒ矊ζ茐能娀樽镒髁艘幎。這充分說明,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并作為有關軍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則,這項政策和原則至今沒有改變。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于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二、需要完善的問題
1980年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有的部門和一些法律專家認為,該條規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特別是軍人一方有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時,其配偶要求離婚還須該軍人同意,更不合理,建議刪去該條規定,或者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有的部門認為,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新時期兵役制度改革后,基層軍官和士官結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情況仍很普遍,對軍人婚姻依法實行特別保護,對于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維護軍隊穩定,增強部隊戰斗力有著積極的作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边@一規定基本上也能解決因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準予離婚的問題。因此,這個司法解釋是可行的,要求保留婚姻法保護軍婚的規定,對該條內容不作補充、修改。
立法機關認為,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是必要的,但是,對于軍人一方有過錯的,也應作相應的規定,以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專家的意見,在“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之后增加規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適用這一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本條適用的主體
該條規定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1.現役軍人,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士長,專業軍士:均屬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軍士長是指被任命為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現役士兵。專業軍士是指服現役滿5年以上,自愿繼續服現役,經批準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現役士兵。
軍士、兵: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軍銜的義務兵役制士兵。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由于年齡尚幼,不具備結婚的年齡條件,因此一般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現役軍人不包括:一是在軍事單位中未取得軍籍的職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退休軍人、離休軍人以及退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三是在地方擔任某種軍事職務的人員。如不屬于軍隊編制的在武裝部工作的干部、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也是本條的主體。
(二)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別支持。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不管由誰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這與該條特殊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于1980年發布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始得準予離婚。
(四)需征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绊毜密娙送狻辈皇墙^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哪些屬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傊,處理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四、該條規定與離婚法定理由的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边@一規定的法律意義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法定離婚理由屬于普通條款的范疇,這一原則界限,廣泛適用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準確地區分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判決的形式決定是否準予離婚。而本條是只適用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訴訟案件中,應首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五、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類糾紛是由于第三者破壞軍婚造成并且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缎谭ā芬幎ǎ骸懊髦乾F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边@項規定是對保護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特別規定,它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權。
在修改婚姻法的討論中,有的人提出,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即中止妊娠(俗稱“小產”),對婦女的身心健康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婦女在此期間也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對此問題已作了規定。為此,立法機關在原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內容。
為了照顧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特殊情況,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對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一方面胎兒或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婦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復,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對婦女的精神刺激過重,既影響婦女的身體健康,也不利于胎兒或嬰兒的保育。在上述期間內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不僅出于事實上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法律不僅要保護胎兒和嬰兒,同時也要保護婦女。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正當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請求是完全必要的。
這條規定限制的主體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并不涉及到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也就是說,只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暫時性的限制,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再適用此規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間并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該條特別保護利益更為重要的利益需要關注的情形!按_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確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認定。
法律還規定了該條的另一種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其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此時,不應加以限制,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予離婚。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復婚的規定。
復婚,是指離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記結婚,恢復夫妻關系。
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系。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后,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對于復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離婚后未辦復婚手續雙方又同居的現象,那么,這時的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呢?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币虼,對于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可以說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二是由于未辦理復婚手續,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釋義】 本條是關于離婚對父母子女關系的影響及離婚后的子女撫養的規定。
一、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關系
婚姻關系的解除,只是夫妻雙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歸于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有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該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边@是離婚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夫妻關系是男女兩性基于自愿而結成的婚姻關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能人為解除。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法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但擬制血親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能否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呢?
(一)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由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因此,當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應本著以下原則處理:(1)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2)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繼父或繼母養大成人的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于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或繼母晚年的生活費用應該繼續承擔。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系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及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因養父母離婚必然解除。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如養父母離婚時經生父母及有識別能力的養子女同意,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未成年的養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由生父母撫養;另一方面可以變更收養關系,由養父或養母一方收養。但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歸屬
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但撫養方式卻會因離婚而發生變化。即,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子女變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撫養子女。1980年婚姻法對子女撫養作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問題也作了司法解釋。但現實中,離婚時“爭養”或“推養”子女撫養的糾紛比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作為命根子,非要撫養子女不可,并以此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有的則把撫養子女作為包袱或再婚的障礙,都不愿撫養,由此而鬧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現有的當事人把子女丟在法院里或留在雙方的組織暫時代養等情況。為此,該條第二、三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睆挠欣谧优硇慕】,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作了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一)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边@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養的。對于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狈蚱揠x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準許。
6.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另外,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釋義】 本條是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對于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具體負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作了具體規定。
一、撫養費的范圍
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給付的一般原則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但人民法院對于父母雙方協議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的,應當進行審查。如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應不予準許此項協議,F實中有的夫妻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有的為了爭取子女由自己撫養,往往不惜在子女撫育費方面向對方作出讓步。但是,父母承擔子女的撫育費,這是父母的義務,是子女的權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撫育費問題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適當讓步,損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對于此種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協議,自然不能準許。
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至于實際需要的數額,一般應參照當地群眾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應比居住在農村的高一些。具體問題的解決,實踐中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崗位補貼等。二是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父母撫養費的給付截止到什么時間?是到孩子18歲成人為止呢,還是到子女獨立生活?獨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薄督逃ā芬幎,國家、社會、家長必須為未成年人完成9年義務教育負有責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沒有必然的義務支付學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1)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對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不作硬性規定,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處理。
(四)撫養費的變更
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其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父母離婚的當時,子女所需的必要費用和給付者的經濟能力而確定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的具體情況的不斷變化,不僅每個人的經濟狀況有時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隨著人們對物質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費水平的增長,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撫養費的數額也要隨之有所變化。因此,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由于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權利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最早可溯至羅馬法中的家長權;橐黾彝シㄖ械挠H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并不改變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橐龇ǖ谌鶙l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法律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權利。
在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要的救濟方式是雙方當事人的協商。雙方不應囿于夫妻離異后的沖突紛爭上,應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協商。當雙方無法就諸上事宜達成一致時,尤其在享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拒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橐龇ㄐ薷恼髑笠庖娭,有意見認為由人民法院對探望糾紛作出判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雖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受法律保護。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允許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撫養關系。反對意見認為,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允許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當然導致撫養關系的變更。如果說探望權的設立還兼顧了父母和子女雙方權利的話,那么監護權判決則主要考慮了子女身心健康的發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它強調的是父母的義務而非權利。如果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無力撫養子女,或判其撫養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當然判決撫養關系的變更,因為撫養關系變更的出發點不是父母權利的滿足而是子女合法權益的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這里涉及探望權判決或裁定的強制執行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但是強制執行的標的不是子女的人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中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究竟探望權判決該如何強制執行?一些國家的法律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美國某些州的做法是,明確規定了對不允許探視或其他探視權糾紛的救濟措施。如科羅拉多州法律規定執行探視判決的,法院可以進行聽證或要求當事人尋求調解。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允許有探視權的一方探視,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決內容或執行條件,以保證對將來探視權利的執行。對拒不執行判決、具有蔑視法庭情況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變更或取消監護權。在Smith一案中,母親因阻撓孩子父親的探視權而被一審法院以蔑視法庭判五天監禁。該母親的上訴被駁回,上訴法院認為她有義務履行一審法院要求其為孩子的父親探視創造條件的判決。因為孩子們年齡尚小,不能做出拒絕父親探視的意思表示,該母親也未能出示父親的探視對子女利益有害的證據。故法院判決:有監護權的母親有將孩子送至其父親處以實現其探視權的義務。在Egle一案中,有監護權的母親因一貫干涉其前夫對子女的探視權,包括不讓父親見孩子并且離間孩子與父親的關系,導致法院作出變更監護權的判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無故拒絕一方探望子女的當事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探望權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權,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被加以限制。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為或對子女有暴力行為、騷擾子女的行為等等。并且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則足以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當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權利應可恢復。對此本條第三款規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無論是探望權利的中止或者恢復,都應有權利人的主張,具體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釋義】 本條是有關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項規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一、共同財產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或為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于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本條的規定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后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范圍,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劃界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十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梢钥闯,第一項、第四項都是典型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需要說明的是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司法解釋,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原有的司法解釋若同新的法律條文相抵觸,應作出相應調整。
二、分割共同財產應考慮的因素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1980年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為兩類:一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本法并未采取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采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三、不同性質財產的分割
審判實踐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區分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財產、房屋以及知識產權等不同類型財產而作不同處理,原則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有所差別。
(一)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3)對夫妻共同財產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以上司法解釋是根據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婚姻法經過修訂后,其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若同新法的相關條文有抵觸,應作出相應調整。當前在對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出現了比較棘手的新情況,涉及到股票、股權、股份乃至整個公司或企業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風險損失;股權或股份的分割,原則上應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的方式均等分割;對于雙方創辦的企業,應盡量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決。
(二)關于房屋。房屋是大多數當事人在離婚時最有價值的財產,通常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房屋分割中尤其要體現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盡量將房屋分割和子女撫養結合起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根據1980年的婚姻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1)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產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3)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當前有關房產的分割,比較復雜,涉及到承租、使用的公房、微利房、福利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其中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況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確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的“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意見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1)離婚雙方對該房今后的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2)雙方都要房,可通過房屋置換公司置換、調劑;(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后上市時再作分割;(4)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價款等等。
(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園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農村地區,土地、果園大部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每個家庭承包的面積是根據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積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樣享有承包經營權。但是中國的婚姻習俗多數是女方落戶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數以男方為戶主名義承包,雙方一旦離婚,女方的承包經營權難以保障。因此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審議時,在本條之后又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边@里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釋義】 本條是對分別財產制下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
本條規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共同制下不存在補償的問題。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除去個人特有財產外,大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更廣,經過約定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雙方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法院一般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同時特別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傊,無論是在法定共同財產制下還是在約定的共同財產制下,一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大部分財產被歸入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法院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尤其注意維護家務勞動繁重而經濟收入較少的婦女一方的權益。但是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后,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會使經濟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約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同時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于另一方,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保證了雙方獨立的財產權,但婦女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家庭利益而犧牲自己發展機會的往往是女性,家務勞動又不計報酬,在離婚時如果不將這部分家務勞動給予補償,對廣大婦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如果夫妻雙方在真實意思支配下作出的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完全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約定內容未規避法律,未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未違反有關法定義務;約定形式合法,則此種約定,法律不應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得到尊重。并且根據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約定財產制排除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合法有效的約定即使存在有一點不平等,只要當事人自愿,法律也應盡力維護。但是婚姻對于感情維系、人口繁衍、文明發展以及道德維護諸方面所產生的重要作用,使得婚姻和家庭關系成為法律調節和法律控制的一個重要對象,家庭內部的“巧取豪奪”應得以限制。在曾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普通法系國家,有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使用公平分割的原則,而不論是否為分別財產。這種原則的背后是合伙關系的理論。它推定所有的配偶對家庭財富積累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間接之分。家庭主婦對維持婚姻所作的無形貢獻是積累家庭財富的間接方式,因而對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所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指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必須均等,如果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一個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財產制而得到優先適用,法院不得不論財產的性質而一律均等分割。但是,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并且因為諸上原因犧牲了自己的發展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遠低于另一方,當婚姻關系終結之時,她們的利益在分別財產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如前所述,由于婚姻家庭對社會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律會運用直接而明確的方法進行干預,以彰顯正義、維護道德、發展文明。因此婚姻法在本條中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賦予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在經濟上處于劣勢的一方以獨立的訴訟請求權,使其在婚姻關系終結時可向對方提出經濟上的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的規定并非對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否定或修正,它是法律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個人權利同社會公平間取得的平衡。在分別財產制下,雙方婚前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夫不再是家庭的家長,夫不承擔扶養妻之責任,也不再與妻共享其個人所得或其個人財產。與之對應的是,撫養子女,從事家務等工作,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當一方為了雙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較多義務,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類補償問題。第二,權利和義務應遵循對等的原則。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第三,此種補償并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釋義】 本條是有關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的規定。
本條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榍耙环浇杩钯徶玫姆课莸蓉斘镆艳D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中又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后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釋義】 本條是有關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的規定。
本條在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原條文的規定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橐龇ㄐ拚覆莅敢淮螌徸h時未對原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作改動,但在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中增加一款: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住房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項規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但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中刪除了此項關于財產轉化的規定,它所體現的保護弱勢方的精神放在本條的內容里--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大多數中國家庭來說,房屋可能是離婚時夫妻最有價值的財產,比較1980年婚姻法,本條特別突出了對生活困難方由另一方從其 "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的規定。以1980年婚姻法為依據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吸收了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橐鲫P系終結后,仍要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實質是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延續。在傳統的普通法制度中,結婚后,妻子在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被剝奪而轉移至丈夫身上,作為交換,丈夫有扶養和保護妻子的義務,妻子具有從事家務勞動以及為丈夫提供服務的義務;橐鲫P系終結時,丈夫仍要對妻子盡扶養義務,這源于早期的普通法在離婚問題上采用過錯原則,即離婚是由于一方違反了法律列舉的異乎尋常的婚姻錯誤,是對無過錯方的法律救濟,因此,妻子要求丈夫繼續給付扶養費的條件是離婚是由丈夫的過錯所致,且妻子為無過錯一方,F代普通法國家多采用無過錯離婚原則,扶養費的過錯作用已經降低,是否給付扶養費考慮最多的不再是給付方的過錯,而是接受方的需要和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在婚姻關系終結時,除去財產分割外,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以金錢或財物的幫助,是對前配偶一方的扶助或資助,F代的配偶扶養是雙向的,丈夫在妻子生活困難時有幫助的義務,妻子在丈夫需要時同樣也有給付的義務,但實際上由于婦女的經濟能力大多低于男性,尤其在農村,這種差距更為明顯,因此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幫助的女性比例要遠遠大于男性。
當一個婚姻關系終結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系一經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雙方沒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也沒有共享婚姻財產的權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撫養而涉及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給付以及探望權利的行使外,雙方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殊的聯系。但是,法律卻規定在一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對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要求原本不承擔義務的一方負擔義務,原因何在呢?當一對男女結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雙方建立了一種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特殊社會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為維持這個婚姻共同體作了努力,這其中包括個人的自我損失和自我犧牲;當婚姻關系終結時,若一方生活困難,法律則要求另一方盡到扶助的責任,將道德上的義務上升為法律,因為我們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難可能是為了家庭利益而放棄個人發展機會所造成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但是這和本條的內容有很大區別。首先,補償適用于分別財產制下;其次,只有當一方對婚姻承擔了較多義務時,才有權提請。而本條適用條件則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類特定的財產制;第二,是否對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也不是提出請求的必要條件,只要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均可向對方請求經濟幫助。當然,本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法院在判決時,還應考慮到以下幾個問題:(一)生活困難的界定:一般認為若一方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過從事適當的工作維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認為是生活困難的體現;(二)給予幫助的方式,法院應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財產,雙方就業能力、子女撫養,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確定扶助的數額和方式;(三)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婚姻關系中的過錯不應在考慮之列,意味著有過錯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也可要求無過錯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都市新聞坊》欄目]
采訪核心:2009年常州已經出現舉證名人調查行業華.探(華猛)已經很有名氣
采訪主要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報道時間:2009年7月12日
采訪記者:孫瀟 攝像:安華梁
播出主持人:曹剛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探(華猛)、調查專員-匿名、調查員-魏武軍、常州市民、民警-徐中元等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神秘色彩的行業,認識常州已經很有名氣的舉證名人調查行業領導者華.探……行業法律邊緣如何做到合理合法,揭秘業務繁忙的舉證名人背后的故事……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新聞廣場》欄目]
采訪核心:婚外戀實地調查舉證咨詢追蹤報道以及太太樂雞精打假成功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時間:2009年9月07日
采訪記者:董莉 攝像:李斌
播出主持人:馬倩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探(華猛)、調查專員、常州心理衛生中心主任-王瑞文等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常州類似調查機構有20家前后,民事調查案件尤為重要我們這些調查人員奮斗在一線,4與29號被查人與一女士雙雙進入市中心一家酒店….幫助上海太太樂集團委托雞精打假成功案例,也是較早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的……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新聞坊》欄目]
采訪核心:情人節婚姻家事調查研究業務暴漲與春節撞車調查行業收費比平時高出一至二倍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時間:2010年2月14日
采訪記者:楊慧 攝像:林家棟
報道播出主持人:小倪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探(華猛)、花店老板-畢天龍、常州市民、西餐廳主管-趙志兵等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今年情人節與春節撞車特殊行業的業務受影響嗎?從事舉證名人調查行業的當天收費要比平時高出一至二倍,花店受影響嗎?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新聞坊》欄目
采訪核心:江蘇調查行業行業領導代表者-華猛的傳奇故事
采訪主要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報道時間:2017年10月07日
采訪記者:潘婧瑩 攝像:安華梁
報道播出主持人:小倪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猛、律師-翟況、當事人-王女士、燈具企業老總-劉總
節目內容簡要:
華先生在眾多調查舉證咨詢從業者中名氣口碑尤為突出,王女士與老公經營企業成功后老公有外遇….常州鄒區燈具企業劉總委托進行侵權調查…華猛的高水準案件辦理能力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認可及好評,走近民間調查舉證咨詢傳奇人物-華猛……
[江蘇衛視《零距離》欄目]
采訪核心:常州法律援助中心里的“團圓大師”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華猛(華.探)先生、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馮娜、當事人張先生(化名)夫婦等
采訪時間:2019年08月07日
采訪記者:馮柯
播出主持人:大林(江蘇衛視知名主持人) 、聶琪(江蘇衛視知名主持人)
采訪人員: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馮娜、團圓大師-華猛(華探)、張先生夫婦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聘請了一群專業挽救婚姻的指導員,專門勸導外遇家庭的第三者“分手大師”,其中最能干的就是80后小伙叫華猛,他用他的“三寸不爛之舌”及危機公關能力2019年已經勸和了幾十對夫妻,成功率極高......常州天寧區法援中心主任馮娜說:他們調解都有自己一套獨特的調解方式,三年來,他們勸和了上百對夫妻。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常州晚高峰》欄目]
采訪核心:清眼所見-挽救婚姻的“小.三.勸退師”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
采訪時間:2015年11月6日
采訪記者:李冰清 攝像:沙立
播出主持人:侯瑩瑩、張大左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探(華猛)、律師-翟況、婚姻指導師-董平、當事人-王先生、當事人-小陳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為了挽救婚姻很多人還選擇還可以求助專業人士,那就是“小.三.分離師”,華.探(華猛)共挽救了幾百個家庭的幸!惻勘唤洜I外貿公司的王先生隱瞞家庭意外成了第三者,老婆王女士委托我們成功完成使命...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新聞坊》欄目
采訪核心:難逃婚姻的“七年之癢”情人節里幫“擒.人”
采訪主要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報道時間:2018年2月14日
采訪記者:潘婧瑩 攝像:陸曄
報道播出主持人:小倪
采訪人員:調查名人-華猛、律師-張駿、當事人-王女士、常州婚姻協會會長-金鈺如
節目內容簡要:
市民王女士的婚姻就遭遇了“七年之癢”,她該怎么辦呢?在朋友推薦下找到常州千里眼調查事務所華猛先生幫忙搜集老公重婚罪證據來爭取自己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千里眼的專業調查員們不負眾望取得法律勝訴標準足夠有力證據...
播出欄目:
JSTV-江蘇電視臺《江蘇新時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都市新聞坊》欄目
采訪核心:JSTV江蘇電視總臺+常州電視臺共同指定千里眼為信得過婚姻維權專屬機構(無二家)
采訪主要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報道時間:2018年06月02日
采訪記者:宗璐 攝像:沈毅
報道播出主持人:常州臺-小倪 江蘇臺-聶琪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猛、鐘樓區婚姻登記處辦事員-陳麗娟、當事人-李女士、劉先生、婚姻咨詢師-張毅
節目內容簡要:
千里眼機構經理華猛(華探先生)這次采訪更讓我我們一躍成為江蘇電視臺與常州電視臺共同指定為信得過超水準婚姻維權專屬機構,這在業界是是先例也是沒有后者的,本次采訪報道針對90后小夫妻離婚種種問題與民政局共同做出解析...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社會寫真》欄目
采訪核心:現實中的分手大師專業分離公關小三
采訪主要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報道時間:2019年12月23日
采訪記者:陸曄 攝像:劉品昊 佟宇欽
報道播出主持人:星燦
采訪人員:分手大師-華猛、904醫院心理科主任-李光耀、江蘇慎韜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毅、當事人-周女士、 周女士老公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挽救婚姻,喜劇電影《分手大師》相信不少人看過,分手大師專門幫助那些情感不負責,想要擺脫愛人的人分手,其實江蘇省內提供服務咱們常州也有這樣一份神秘職業,華猛團隊幫別人分手的對象是那些插足別人家庭的小三,從而挽救一場婚姻......
[CZTV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生活369》欄目]
采訪核心:法律援助中心聘請的的專門分離小三的“分手大師”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華猛(華.探)先生、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馮娜、當事人張先生(化名)夫婦等
采訪時間:2019年08月17日
采訪記者:樓益華.自述
播出主持人:樓益華(常州電視臺知名主持人)
采訪人員: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馮娜、團圓大師-華猛(華探)、張先生夫婦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工作中的創新是為了更好解決一些難題,咱們常州天寧區法律援助中心聘請7個婚姻家庭指導員專門來挽救那些來離婚的夫妻,他們還送他個稱呼叫“團圓大師”,而且華猛還是這群團員大師中出色的一位......的的確確對得起婚姻家庭中“團員大師”即外遇危機中分離小三的“分手大師”的稱號。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社會寫真》欄目]
采訪核心:婚姻家庭一方出現第三者如何打響婚姻保衛戰
采訪人物: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媒體稱之為-華.探(華猛)先生
采訪時間:2015年9月13日
采訪記者:徐堯 攝像:沈毅
播出主持人:呂敏
采訪人員:舉證名人-華.探(華猛)、武進婚姻登記處-顧小清、王女士與丈夫、律師-翟況、常州民政局-黃颋
節目核心內容簡要:在離婚率逐年上升的背后,第三者插足成了婚姻的頭號殺手。因為小.三.的出現,那么該如何打響婚姻保衛戰,挽救婚姻呢?華猛已經幫助成功企業家王女士成果勸退分離老公外遇的情人……常州婚姻登記處及民政局給出相關意見...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老娘舅》特別欄目
采訪核心:【說情·說理·說法】不該消逝的愛
采訪人物:常州市公安局警官舅媽-陳靜、江蘇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文娟、千里眼特聘證據調查研究專家(名偵探)顧問,婚姻挽救策略名人華猛(華.探)先生知名婚姻外遇證據學-挽救婚姻名人
采訪時間:2020年年03月27日
CBS電視中心記者:徐亞異 胡逸秋
播出主持人:候瑩瑩
采訪人員:三位嘉賓——警官舅媽陳靜、婚戀專家華猛、律師沈文娟,做客《常州老娘舅》周末特別節目《說情·說理·說法》,與您一起探討婚姻中感情該如何保鮮,本是同林鳥的夫妻,是大難臨頭各自飛,還是患難與共不離不棄?法律規定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的義務,有怎樣深刻的內涵?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老娘舅》特別欄目
采訪核心:【說情•說理•說法】愛的岔路口該如何走?
采訪人物: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狄花、婚戀外遇調解專家-華猛(華.探)先生婚姻外遇證據學-挽救婚姻名人、老娘舅徐誠
采訪時間:2020年年03月20日
CBS電視中心記者:徐亞異 胡逸秋
播出主持人:候瑩瑩
采訪人員:當小家和大家發生利益沖突時,該如何處理好家庭關系?當外界誘惑紛紛擾擾時,該如何克制抵擋?當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掌管時,該如何做到心中有數?本期三位嘉賓——老娘舅徐誠、律師狄花、婚姻咨詢師華猛,為您開導點撥,妙語支招!聚焦愛情、婚姻、家庭、財產等方面最易出現的問題,邀請老娘舅老舅媽、律師,心理學、社會學家或婚姻咨詢方面的專家,現場深度訪談,剖析矛盾根源,分享化解心得。
播出欄目:
常州電視臺都市頻道《老娘舅》特別欄目
采訪核心:【說情•說理•說法】出軌的結局
采訪人物: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秀琴、婚戀外遇調解專家-華猛(華.探)先生知名婚姻外遇證據學-挽救婚姻名人、老娘舅徐誠
采訪時間:2020年年08月07日
CBS電視中心記者:徐亞異 胡逸秋
播出主持人:候瑩瑩
采訪人員:三位嘉賓針對婚內出軌證據、財產糾紛問題給我怎樣的解答?老蔡有老婆,王艷有老公,他們多年維持不正當關系,還生了一個孩子,這算重婚嗎?(很多人的誤區),忠誠是婚姻的基石和底線,是發自內心、付諸行動的“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而不是停留在嘴上的虛偽誓言。的確,現實中有太多的誘惑,無論金錢還是美色,都能成為背叛的借口。但是,既然邁入了婚姻的殿堂,就應該懂得珍惜,不越雷池,彼此忠誠,彼此信任,這樣婚姻才能穩定而長久。
《揚子晚報》報道
《常州廣播電視報》報道
《常州日報》報道
《揚子晚報》報道
《新周刊》報道
《常州晚報》報道
《揚子晚報》報道
《揚子晚報》報道